合伙投资协议纠纷
来源:旷运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6
人浏览
袁某等三人与张某2008年起合伙投资开发四川省安岳县元坝镇小区商住楼,几人约定了投资比例,但合伙期间各合伙人未完全按投资比例交纳投资款,合伙账目各执一词,其中也涉及两人是否为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后几人为多投入的投资款、其中两人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合伙期间账目不清及袁某等三人的工资、利息等70万元许争执不休。袁某三人委托旷律师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涉及建设施工、合同、民法通则合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过全面了解分析该案情及每个细节后向四川省安岳县法院起诉,2014年12月安岳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多投入的投资款及工资、利息等相关费用70余万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105年6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旷运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旷运浪律师咨询。
旷运浪律师
帮助过 246 万人好评:2
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96号附3号(一转盘海亮广场1栋2楼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