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来源:旷运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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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陈某均是重庆市永川区人。2010年某天凌晨四时许,二人共谋盗窃某家茶楼,盗窃中,二人将茶楼服务砍成重伤,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该案经重庆市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旷律师接受蒋某亲属委托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仔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从证据等多方面入手顺利参与了二审开庭审理。2012年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二、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终审判决成功为被告人改判减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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