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汉三鑫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建工三建合同欠款纠纷
来源:陆金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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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宣汉三鑫木材加工厂委托后审查其提供的证据后发现: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只有货物到达工地后工地出具的收货凭证以及支付了部分货款的打款凭证。鉴于本案缺少关键的书面合同,律师四处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锁定了能证明重庆建工三建是买受人的关键证据,法院最终采信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重庆建工三建支付剩余货款2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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