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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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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邵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来源:王玉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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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某系某达公司财务部长。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王某某伙同副总经理某某飞、财务部长邵某,在某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某达公司名义,进行股权投资为名,通过召开年会,在各地成立分公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息回报,招募投资人。在大连市某大厦及沈阳、抚顺、铁岭、苏州等地,某达公司与申某某等2215名投资人签订《委托代理创业投资合同书》,非法吸收投资款531,125,695.38元人民币,某达公司将其中400,496,747.13元投资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鉴定,某达公司共返还投资人64,898,958.00元人民币,尚有466,226,737.38元人民币未返还。

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2月,某达公司从投资项目中收回投资款20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指使邵某将其中100万元转入王某某个人账户,99万元转入其指定的郑某某账户,50万元转入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该款被王某某个人占有。被告人邵某将其中270万元人民币个人占有,用于购房。邵某在某达公司账中,将该519万元记载为返还投资人投资款,隐匿该款。

三、案件处理结果

    邵某2018年4月23日被传唤到案,4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7月30日王玉强律师接受委托,以案件辩护律师身份正式介入案件。同日,会见邵某了解案情。邵某在拘留至审查起诉之前一直不了解案件的严重程度,辩护人向其讲解了集资诈骗罪的性质、构成、及量刑。邵某了解到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后,向律师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律师在阅卷后,结合大量证据,确定了邵某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的罪轻辩护方案。该案件经律师辩护后,法院最终确定邵某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王玉强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予以采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邵某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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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玉强
  • 执业律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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