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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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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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江某离婚后,在婚姻介绍所上结识了同为离异的罗某,双方恋爱半年后,罗某为了讨江某欢心,购买了一部16万的轿车送给江某。但不久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罗某与江某分手了。本以为可以和平分手,但爱情一旦消失了,曾经付出过大量物质的罗某心理极度不平衡,想讨回赠送出去的车辆。鉴于在热恋期间,罗某曾书写下承诺书,承诺在江某返还5万元抵扣16万的轿车后, 不再对此辆轿车作任何形式的追究,于是,在起诉江某时,不是以返还车辆为诉讼请求,而是要求法院判决江某返还购车款16万。

对此案,翁律师的代理意见为:(1)上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应该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应该具有预知和判断能力,且《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上诉人应为自己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承担责任。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无偿、单务及诺成合同,当事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上诉人在追求被上诉人期间,出于个人的意愿出资购买车辆后赠给被上诉人,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赠与行为业已完成。因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撤销情形。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诉人亲自书写并签章的《证明书》中明确表示收受了五万元后不再追究相关事宜。退一万步讲,如果被上诉人真如上诉人所说的欺诈上诉人,那么,上诉人也已经用书写《证明书》的行为明示放弃撤销权。

4)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标的为汽车,而非金钱的直接赠与,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汽车款项,依法无据。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45,可以明确得知,是上诉人自己付款买车后赠与给被上诉人,且根据上诉人亲自书写的《证明书》也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赠与标的是轿车,而非直接赠与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与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即使该赠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也只能是返还原物——轿车,而非返还与轿车等额的车款。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在判决书出来之前,翁律师念在原告方罗某与当事人江某恋爱时间较短,付出16万的赠与车款确实心理难以平衡,尽管是罗某自身原因造成的,翁律师曾经说服当事人江某调解结案,除之前的5万元外,再给1万元元归还给罗某了结此事,但罗某不能接受1万元,要求江某再返还最少6万元。最后,调解不成,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全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即江某无须返还任何款项给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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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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