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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借条没有还款期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胡杰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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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9月,王某因经营需要临时向李某借款50万元,承诺于一星期后归还。但王某逾期一直没有归还,后经李某多次催讨,王某于200510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50万元,用本人房产证作抵押,待还清欠款,收回本人抵押的房产证。后李某因事出国,直到2007年底才回国,回国后李某即向王某讨要欠款,但王某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20083月,李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出具的欠条真实合法,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李某的债权应获保护。由于在欠条中并没有具体载明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206条的规定,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王某在合理时间内偿还,并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此判决王某10日内偿还李某50万元欠款。
    
       律师说法: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情形,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具体到借款合同,目前很多人认为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借款之日起算,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权利被侵害之时,应当是欠款人超过还款时间仍不还款的时间,即诉讼时效从还款时间开始起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只有在贷款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即要求还款而借款人拒不还款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本案中李某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李某在要求王某还款遭拒绝后及时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王某应当返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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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杰丰
  • 执业律所: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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