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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雇主的赔偿责任

作者:赵亚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9129日早6时许,李某某驾驶A货车途经某渡口停车待渡,李某某下车后站在该车右侧查看车辆,该车下滑,李某某躲闪不及,被该车与前面停止的B货车挤压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系张某某雇请的司机。该车辆挂靠某货运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

1、张某某作为A货车的车主对事故给死者家属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2、挂靠的货运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赵亚男律师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提起上诉。

[上诉意见]

1、上诉人张某某在对死者李某某抢救过程中已支付的医疗费用13000元,一审没有从赔偿款中扣减;

2、一审中原告未向B货车主张权利,虽B货车在事故中属无责一方,但B货车在无责的情况下,该车的交强险的保险赔偿是12000元,此笔赔偿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3、死者李某某作为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认定其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4、货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均成立,二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上诉意见的第一项、第二项从一审原告的损失中予以扣减;第三项,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减轻上诉人张某某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张某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第四项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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