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洪强奸案
吴建洪强奸案
辩护词
特别声明: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吴建洪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恳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是事实和情节,对吴建洪从轻量刑:
一、吴建洪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去张伟刚家途中,李飞受到其他被告人的拳打脚踢,而吴建洪没有殴打李飞;到了张伟刚家,被害方准备离开,只有李均均手持摩托车龙头威胁,致使被害方不敢离开,吴建洪从来没有威胁过被害方;强奸被害人的过程中,因被害人不从,只有张伟刚殴打了被害人,吴建洪从来没有殴打过被害人。
轮奸过程中,张伟刚想第二次强奸被害人,吴建洪劝阻了张伟刚,避免了被害人受到张伟刚的二次伤害。本案6个被告人,李均均表现最为积极,李龙和李波为争第一差点打架。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吴建洪是最后一个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要求下,吴建洪放弃了奸淫行为,被害人证实,吴建洪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由此看出,吴建洪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受到的刑罚也不应当最重。就6名被告人的排序,辩护人与公安机关的观点一致,不赞成公诉机关的观点。
二、吴建洪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
1、案发前,吴建洪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
2、到案后,吴建洪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和他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吴建洪具有坦白情节。
3、今天庭审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吴建洪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能自动认罪,并能深刻悔罪。
4、案发后,吴建洪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2万元,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审判长、审判员,案发时吴建洪刚满18岁,其年龄在6被告人中排第五,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其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其从轻量刑。结合本案实际,辩护人认为对其判处11-12年有期徒刑比较恰当。
以上意见,敬请予以采纳。
辩护人:倪明学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