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明学律师

倪明学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铜仁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135-9561-118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郑光涉嫌强奸、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2
人浏览
  

郑光涉嫌强奸、介绍卖淫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光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郑光的辩护人。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郑光的辩解,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有关证据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得到合议庭的充分重视,并对本案公正判决。

一、公诉机关指控郑光犯强奸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郑光具有以下有利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1、郑光是从犯。

利用灌酒并奸淫罗丽珍的犯意的产生者和提出者是石劲强,两次卖酒所花资金全部有石劲强支付,对罗丽珍直接实施奸淫行为的人是石劲强。因此,强奸罗丽珍一案,石劲强是正犯,是本案的主犯。

受石劲强的教唆,郑光帮忙劝罗丽珍喝酒。郑光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郑光构成从犯。

2、郑光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郑光的父亲得知郑光的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郑光抓获,系典型的送子归案。

因涉嫌强迫被害人毛丽萍卖淫,铜仁市公安局将石劲强、郑光立案侦查。关于强奸罗丽珍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任何线索的情况下,2010年1月19日,石劲强、郑光主动、如实交代了强奸罗丽珍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郑光的行为构成自首。

3、郑光是未成年人。

强奸罗丽珍一案,案发时郑光还未满17岁,到今天为止,郑光也还没有满18岁。

4、郑光的犯罪动机完全出于朋友义气,其主观恶性不大。

从犯罪动机来看,强奸罗丽珍一案,郑光的犯罪动机,完全是为了帮助石劲强能顺利将罗丽珍追到手,完全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意气。从犯罪手段上看,郑光实施的仅仅是劝酒,而不是强行灌酒。

5、郑光是初犯。

案发前,郑光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

6、郑光认罪态度较好。

郑光在侦查阶段,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能自动认罪。

二、郑光实施的行为,不应当视为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郑光介绍卖淫罪不能成立。

何为“介绍”?根据通行的刑法学理论和司法理论,所谓“介绍”,俗称“拉皮条”,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将单方介绍他人去卖淫和单方介绍他人去嫖娼等促成卖淫得逞的行为排除在刑法的打击的范围之外,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随意将“介绍”作扩大解释,无疑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

郑光是松桃本地人,知道松桃县城内有人提供卖淫的场所。在石劲强、毛娟、罗丽珍等人一时找不到卖淫场所的情况下,郑光给石劲强、毛娟、罗丽珍等人提供信息,并将他们带到卖淫场所。郑光的行为是单方的,郑光没有跟任何嫖娼者接触,也不知晓任何地点有嫖娼者,更不可能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牵线搭桥,郑光没有在卖淫者与嫖娼者双方提供中介服务。郑光给卖淫者带路的行为虽然有伤风化,至多是违反伦理或社会治安的行为,但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

三、量刑建议。

罗丽珍被石劲强强奸的当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郑光明知罗丽珍未满十四岁。公诉机关以罗丽珍的户籍证明为据,忽视了对郑光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建议在十年以上量刑,没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系客观归罪。

综上所述,郑光构成强奸罪,但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恳请合议庭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有利于郑光的法定的、酌定的量刑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对郑光判处缓刑。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0年10月15日   

 

以上内容由倪明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倪明学律师咨询。
倪明学律师
倪明学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59 万人好评: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铜仁市锦鹏国际1号楼16层(铜仁市火车站广场旁)
135-9561-118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倪明学
  • 执业律所: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6*********7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铜仁
  • 咨询电话:135-9561-1186
  • 地  址:
    铜仁市锦鹏国际1号楼16层(铜仁市火车站广场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