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强奸案
李益强奸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结合被告人案前、案中及案后的事实与情节,对其判处缓刑比较恰当,理由如下:
一、犯罪情节较轻。
1、被告人系初犯。
案发前,被告人一贯表现好,能自觉遵纪守法,有正当职业,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案发当天,因缺乏理性与克制,一时冲动而引发犯罪。
2、犯罪手段比较轻微。
案发当天,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使用凶器。其采用的手段,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情节比较轻微。
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1、坦白。
侦查阶段,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全部细节,坦白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进行了深刻悔罪。
2、认罪并能深刻悔罪。
庭审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庭审过程中,因其自愿认罪,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3、积极赔偿。
开庭前,被告人及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积极赔偿被害人13万元,以实际行动真诚悔罪。
鉴于被告人的悔罪,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也向合议庭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三、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自2012年9月26日被拘留,到今天为止,被告人已被羁押4个多月。通过管教干部的管教以及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
作为生意人,因为本次犯罪,被告人间接经济损失重大,同时直接经济损失也高达13万元。
为此,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会充分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其今后不敢再次以身试法。
四、不会对居住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因为其高度的隐私性,从一开始到现在,即不被社区居民所知晓。
同时,本案已达成和解,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相信被害人不会与被告人因为本案,而再次发生争执,更不会无端上访。
综合以上四点理由判断,被告人完全符合刑法第72条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的规定,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全部要件。被告人的妻子与孩子均患有严重疾病,如对被告人宣判缓刑,让其早日回归家庭,有利于其照顾妻子,有利于对子女承担抚养与教育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