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宁律师

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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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亲子关系确定、抚养权纠纷案

来源:孙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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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原告:A,女,系第二原告小A母亲

    第二原告:小A,监护人:A

     被告:B,男,某银行行长。

    诉讼请求:

   1、判决孩子小A抚养权归原告(即孩子母亲);

   2、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孩子小A自出生至18周岁的抚养费、教育费XX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A支付因怀孕分娩产生的费用共计XX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孩子小A的医疗费XXXX元、2010年7月后新发生的医疗费XXXX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简述)

        原告A和被告B均系离异人员,双方工作、经济条件都非常好。双方经人介绍后都对对方比较满意,关系发展迅速,在认识一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二人自认识到共同生活期间相处非常融洽,经常表露出要尽快登记结婚的美好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A很快怀孕了。自怀孕后,矛盾开始发生,常就是否孕育这个孩子产生争执。被告因与前妻生有一个孩子,如今都十几岁了,不愿再要一个孩子,认为这样付出很多,这个年龄了应该好好享受生活了;而原告A从未生育过,渴望能有个自己的孩子,因年龄将近40,不愿意再放弃这个孩子。在此过程中,双方多次协商,后来被告也曾经同意,既然已经怀孕了,就登记结婚,好好生活,但最终没有兑现承诺双方分手。

     原告A于2009年年底产下一子,在被告要求下,匿名进行过亲子鉴定,并要求孩子随母姓。原告A在怀孕到分娩的全过程中,被告从未陪同检查过,全部费用均由原告A个人承担。孩子出生至起诉前,被告从未关心看望过孩子,也未给孩子支付分文费用。原告认为虽然与被告分手,但孩子出生已是事实,更何况亲子鉴定也做过被告也心里清楚,多次协商孩子抚养费问题屡遭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A怀孕就一直要求放弃孩子,也从未负担过原告A因怀孕生子的任何费用,出生后明知孩子就是与自己所生,但也从不主动看望孩子,不让孩子随父姓,足以见得被告对儿子根本没有任何感情,也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双方在多次协商的过程中,被告说话非常令原告气氛,不仅不负担费用,而且对A还有人格上的侮辱。据此,原告A及尚在襁褓中的孩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求。

       判决结果:胜诉

      办案心得:

       本案有两个原告,母亲和孩子。两位原告在最初与本律师接触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办案多年,本案的孩子是我从业以来代理过的案件中最小的当事人,当时只有四个月大。由于孩子母亲当时年龄也近40岁了,自己的父母年龄也很大了,无力替她照看孩子,所以,她每次来事务所都是抱着孩子来的。几个月大的孩子什么也不懂,天真可爱,事务所的律师们都忍不住要去抱一抱、逗一逗。父母处理问题不当,注定了这个孩子不能像普通孩子那样同时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虽然母亲对他百般疼爱,但他的成长注定与一般的孩子是有区别的。不论谁是谁非,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定的义务,孩子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注重案件细节,办案的同时,经常也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让她放下思想包袱、抚养好自己的孩子,走好今后的路。诉讼结果是好的,但愿这对母子今后的生活也能风平浪静,事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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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宁
  • 执业律所: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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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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