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伟律师

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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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师伟律师与云南省妇联提供法律援助,由无期改判为八年。

来源:师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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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抵抗前夫骚扰用木棒、斧头击杀前夫的楚雄州武定县农妇杨**,被一审楚雄州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得知此案判决量刑畸重后,被告人家属找到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妇联中心吴涛律师联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为被告人杨**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云南省高院于2012年底成立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作出了终审判决。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楚雄中院的一审判决,并改判杨**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也由一审的无期改为有期徒刑八年,上诉一方表示服判,此案终结。

关于该案事实部分,省高院合议庭认定: 20111130日,上诉人杨**与被害人杨**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法院确认两人婚前所住房屋归杨**所有,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大部分由杨**偿还。2012129日,杨**要求杨**移交房子时双方发生争执,次日20时许,杨**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品到杨**父母家,威胁杀人放火。在杨**父亲打电话报警之后,杨**将房子大门撬开强行闯入,并用木棍击打杨**父亲杨**头部一棒,杨**与杨**扭打在一起,杨**即用木棒和斧头连续击打杨**头部、腰部和手等部位,致杨**因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杨**留在现场等候警方人员,并在民警到达后承认杨**是被其打死的事实。

    在终审判决中,上诉法院认为,被害人杨**对上诉人杨**及其父母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时,杨**采用的手段过激,构成故意伤害罪。合议庭驳回了杨**及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方关于杨绍香故意伤害罪和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确认了杨**的自首情节,并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以及杨**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综合因素,适用减轻处罚,故此作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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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师伟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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