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伟律师代理的涉案926万元的合同诈骗案
师伟律师代理的
涉案926万元的合同诈骗案
律师代理的涉案926万元的合同诈骗案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以盘检刑一诉(2012)133号起诉书,指控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1、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昆明某混凝土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虚构可以购买散装水泥车租赁给上述混凝土公司收取租金的事实,收取了胡某、王某、张某等十一名受害人购车款共计920万元,同时被告人以“返还租金”的方式归还上述受害人款项760万元; 2、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3月,在未实际取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以投资该工程项目为名,骗取受害人胡某投资款128万元。
师伟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属于自首,因侦察机关首先仅是对吴某某传唤,2012年7月21日早上对其传唤,到了当天15:00吴某某主动到了经侦办公地点交待了全部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应成立自首。
二、造成本案财产损失两百多万元,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使然,胡某某获利后拉拢其他人卷进来,而吴某某成了间接正犯,被告人没有主动行骗;
三、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在庭审中也懊悔不已,家人也退还了受害人22万元,虽杯水车薪,但家人已倾其所有、竭尽全力了,足以反映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吴某某并没有把所有的投资款挥霍,更没有企图卷款逃跑,其家人也因此受害,亲人把房子卖了还款。
2012年7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2012)盘刑一初字第178号判决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盘龙区检察院提起撤诉,经师伟律师沟通协调后,峰回路转检察院撤回撤诉。
师伟律师感言:吴某合同诈骗涉案金额926万元,根据《刑法》22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对吴某的起诉书中,检察院根本不提自首,在庭审中,经师伟律师据理雄辩,采纳了最关键的自首意见,原本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最后判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