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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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清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

经莫凡律师的努力,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来源:莫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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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XXX)清英法民一初字第XXX

     原告XXX,女,,汉族,英德市人,务工,现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英德市人,务农,现,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英德市人,务农,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凡、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起诉称,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同年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再次要求离婚。理由如下:1、原告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经人介绍仅三个月,缺乏了解,草率办理结婚登记。2、被告性格多变、怪癖、脾气暴躁,且经常外出赌博。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伤情严重。3、被告故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多万笋干全部转移走,并赶走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4、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分居近一年,夫妻无和好的可能。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10000元,即终止购房合同退回款110000元;分割位于英雄镇红卫区第六居民小组原、被告承包的笋山。2010年6月11日原、被告同XXX签订了《房屋订购合同》,购买了XXX位于住宅一套,共支付了购房款110000元,后双方因到法院诉讼离婚,原告才知道被告与XXX解除了购房合同,XXX退回了55000元给被告,此后,被告起诉XXX返还55000元,现该笔款存放在英德法院账户。另,原、被告共同承包了一个面积65亩的竹山,转让金为30000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起诉,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购房退回款110000元;依法分割承包的笋山。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XXX的身份情况,原告与被告XXX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3、《房屋订购合同》、《终止购房合同》。证明原、被告向XXX签订了终止购房合同,XXX退回55000元给被告。4、证明、收据、《民事调解书》,证明XXX向原告和被告共收取了三期购房款(含定金)合计110000元。XXX返还50000元给原、被告二人,该笔款项暂时存放在英德市人民法院帐内。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收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竹山,支付转让金30000给肖林德。6、庭审笔录(XXX)英法民一初字第XXX号,证明被告承认原、被告共同承包竹山为夫妻共同财产。7、庭审笔录(XXX)英法民二初字第XXX号,证明被告领取了购房款55000元。8、耕作笋山的记录,证明原、被告是一齐去承包的笋山,笋山每年有10多万元的收入。

     被告XXX答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要求原告回家,我年纪那么大了,身体又不好,我不希望离婚,我要求原告回家跟我一起生活。2、原告起诉书所写不是事实,我一直有打电话叫原告回家的,我卖屋9万元全部是我的婚前财产,承包竹山是我与我哥在英红镇承包的竹山,每年3万元承包费,还要每年交1300地租,竹山是我和我哥共同承包的。2010年3月我就9万元卖了我婚前房产,同年6月11日我又买了一套房,供楼款是11万,后来又终止合同,房屋又没有买成,婚后财产是2万。现在我也没有再承包竹山了,2010年12月已退回了发包人XXX了。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英德市千福婚姻介绍中心的证明,证明我婚前的屋是通过中介以9万元卖出去的。2、房屋产权证,证明我婚前有一套房屋。3、病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XXX在英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无生育等问题产生吵闹,原告在去年重阳节回到娘家至今,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时间。原告曾于XXX日向本院提取诉讼请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案。经判决至今,原、被告仍然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好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现次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XXX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无法进行调解。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XXX日购买了位XXX住宅楼一套,购房款为110000元,因第一次离婚诉讼,被告与开发商终止了购房合同,并退回了购房款55000元给被告收取,另50000元因被告起诉开发商,该款已存放在本院账户,还有5000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了开发商。另原、被告于XXXXXX承包有笋山65亩(当年有产出有收入),交付了转让金30000元。承包期至XXX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房屋订购合同》、《终止购房合同》、证明、收据、《民事调解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收据、庭审笔录(XXX)英法民一初字第XXX号、庭审笔录(XXX)英法民二初字第XXX号、耕作笋山的记录;有被告提交的证据英德市千福婚姻介绍中心的证明、房屋产权证、病历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生育等问题发生争吵,且缺乏相互沟通,缺乏互谅互让,进而发展到不容共居的地步,双方分居一年多时间,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在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可能,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婚后共同财产即购房退款共105000元,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和分居期间,被告已支取55000元,另50000元现存放于法院帐内,应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双方所承包的笋山,原告表示放弃分割的请求,属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予以准许。而被告提出的购房款其中有九万元是其卖了婚前的房屋的款项及婚后债务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购房退款55000(被告已领取)归被告所有;先存放在英德法院账户的50000元归原告所有。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XXXXXXX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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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才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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