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辞退违纪员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合法辞退违纪员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马黎明律师对本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XLYH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原告有以下违纪事实:2008年8月2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殴打组长LLQ;
二、原告提出的支付“代通知金”请求与本案无关。
本案的情形完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代通知金”是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与员工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才适用该条规定。
三、XLYH厂没有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资。
原告2008年2月前和2月后的基本工资(也就是正常八小时工作时间工资)分别为:950元,1000元,原告每月领取的工资总数为2200元左右,原告虽有一些加班,但超出基本工资的部分就是加班工资,这在XLYH厂提供的工资表、离职结算表及支付证明单、电子考勤记录中可反映出。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在职期间每月均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说明原告对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数额是认可的。自原告入职以来,XLYH厂每月都已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加班工资,原告提出的支付加班工资及赔偿金、补偿金的请求是不成立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帮工厂完善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之后张贴在厂区公告栏进行公示,使之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做为对员工进行处罚的依据。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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