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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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双下肢水肿入院治疗,冠心病漏诊7日后死亡,医院赔偿20万元

来源:刘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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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至10月初,患者顾某某多次因咳嗽和上腹部不适至南京多家医院就诊,未能查明病因。10月25日患者顾某某因身体双下肢浮肿至南京市某省内著名三甲医院处就诊,此前患者曾在老家盱眙县人民医院就诊,2014年10月19日检查异常心律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非特异性T波异常、肢导联QRS波低电位。结合浮肿等症状,盱眙县人民医院医生认为病情较重,建议至省府上级医院治疗。
        南京市某三甲医院接诊后将原告收住肾内科,入院诊断:1、水肿待查:⑴肾源性水肿?⑵肝源性水肿?⑶心源性水肿?⑷内分泌性水肿?⑸其他?2、肺部感染;3、肝损害。修正诊断(2014年10月30日)1、心衰竭;2、肺部感染;3、室上性心动过速;4、低血容量休克;5、肺梗塞;6、多脏器功能衰竭。
        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入院后予以利尿消肿、抗感染等治疗…27日生化常规示低钾,予以补钾等对症处理,10月29日13:30分左右,患者出现胸闷,呼吸困难,急查血气分析示低钾碱中毒,心率160~170次/分,予以减慢心率补钾等对症处理,请心内科急会诊,急查心电图示室上性心动过速,予以可达龙减慢心速…17:05分患者出现呼吸停止,神志不清,血压测不出…随即出现心率减慢,逐渐停止,立即予以心肺复苏…19:25分患者对光反射消失,血压测不出,无自主心跳及自主呼吸,继续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至21:30分,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医生劝患者家属赶紧办理出院手续,并且免交住院费用。
        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及时就医疗专业问题向刘汝军律师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律师根据现有材料分析,应该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但是为了取得确凿有利的直接证据,向家属建议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患者家属接受医疗专业律师的建议。经南京市卫生局同意,申请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尸体检验。2015年3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宁公物鉴(验)字【2014】3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患者死亡原因系因冠心病导致慢、急性心肌损害和心腔扩张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患者家属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律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经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两级医疗损害鉴定,医方的过错明显:在入院时未行心电图、胸片等心肺检查。在患者尿蛋白、24小时尿蛋白 定量、血清白蛋白等指标均不能以“肾源性”解释水肿的情况下,对“心源性”水肿的可能性认识不足,医方在使用利尿剂时,虽进行补钾,但力度不足,所用溶剂不合适,并且未及时监测补钾效果,患者抢救记录中未见脉氧记录。结合临床,患者系在严重心脏疾病的基础上,发生电解质紊乱,诱发快速心律失常,急性尽力衰竭致死。
        鉴于低钾血症所致的心律失常会加重心力衰竭,故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最终结局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责任。
        庭审中,律师根据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为2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9%责任比例,赔偿患者家属各项赔偿共计20万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医院按时将赔偿费用支付给了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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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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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汝军
  • 执业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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