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静律师

翟静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唐山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来源:翟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1
人浏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一审诉讼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事发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相关情况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

1、从被告人和证人**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积极防止损失的扩大。

2、根据交警部门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医院后,被告人主动向交警部门如实交代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也没有隐瞒事实,主动承认其为肇事者;面对司法机关的多次讯问,被告人依然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交代肇事经过,态度诚恳。

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因骨折住院治疗,后应医生建议回家休养,2011524日平谷分局交通支队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支队接受处理,被告人在本可以逃避责任的情况下2011530日依然自愿到交通支队接受处理。诉讼卷31页和32页,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对其经过表述为“在调查过程中,对**进行了询问,**承认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11530**主动来事故科接受处理”、“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此外,诉讼卷63页,平谷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进一步认定2011530**主动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和第二项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及北京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项12条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筹款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雇主**也非常重视此事,被告人和**均积极筹款向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双方通过平谷区交通支队调解于2011126日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和雇主**自愿向家属支付赔偿款30万元,对该赔偿数额受害者家属非常满意,协议达成后,被告人和**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款,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已降到最低。

事发后,被告人也向受害者家属表示真诚的歉意和悔过,因此,受害者家属基于赔偿数额的满意和被告人的歉意向法院提交谅解书,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法院从轻判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向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根据北京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项18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及2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事发后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险性,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被告人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四、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并且其家庭急需被告人早日回家担起家的重担。

被告人此前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一直遵纪守法,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其次,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好,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后,经济更是陷入困境,被拘留后,其妻一人打工养家,还要独自照顾一个刚上初中的女儿和多病的婆婆,很需要被告人的帮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属于较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该通知精神,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此次交通肇事,除被告人**本人存在过错外,对方**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并且超载的重型半管牵引车上道行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方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并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亦有交通违法行为,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无责任,但是对方车辆的过错行为与本次交通肇事有间接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对方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潜在起因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人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且综合全案和证据,被告人主动自首,积极民事赔偿,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积极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辩护人:翟静

2011819

 

以上内容由翟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翟静律师咨询。
翟静律师
翟静律师
帮助过 221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阳光大厦1门4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翟静
  •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2*********1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唐山
  • 地  址:
    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阳光大厦1门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