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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辩护陈某涉嫌走私毒品案(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李荣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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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辩护陈某涉嫌走私毒品案(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简介:

 

  云南省XX人民检察院于2009411日以X检刑一诉[2009]77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起诉书内容:20081213日,被告人陈某东接XX报关有限公司林某某电话称有一箱货从大陆发往泰国,并留下发货人(情况不详,在逃)的电话。被告人陈某某即与发货人取得联系并留下其公司驻XX办事点的地址。当日下午六时许,发货人将该货物送到XX公司驻XX镇办事点。20081228日,陈某东将该货物从东莞市某某镇带到景洪并进行重新包装,包装时用手袋放在货物周围进行伪装。200913日,陈某东在XX机场委托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空运到泰国,报关名为手袋。2009115日凌晨,XX机场安检员对该货物(粉红色药片227000片,净重37455)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货物可疑。即向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上述被查获物品经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硝甲西泮,俗称“迷奸丸”,属于二类精神物品。随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09115日将被告人陈某东抓获归案。

 

  XX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毒品进行包装后非法邮寄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接受当事人陈某家属委托,指派李荣维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律师,庭前多次会见陈某,了解案情,并审阅有关材料,依法出席XX市中院开庭辩护,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及有关证据,辩护律师认为:陈某因根本不知道所承运的货物是毒品,明显欠缺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属无罪的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词,并作了相关交涉工作。

 

  案件结果:

 

  云南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6 5日作出 (2009)X中法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重视律师提出不知情的意见,法院认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从轻判处陈某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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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荣维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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