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金杰律师

宗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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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果园承包案

来源:宗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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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某系献县一农民,于1994年同他人在本村承包了几十亩地种苹果,承包时和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后几家分开承包。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凭鉴定可减免承包费,后1996献县境内遭遇洪涝灾害,果树苗被淹死很多,董某进行了补种,为此董某与村委会协商要求减免承包费,村主任口头同意,在以后收取承包费时,村委会确实予以了减免,但数额每年不确定。董某要求补协议,村主任讲只要我在任,肯定不会让你吃亏,所以协议一直没有签订。
        后来,中央有政策,种地有补贴,但村委会没有把董某承包地的补贴给他,由于董某到省里咨询,省里答复有他的,并发函到县里,导致村主任与董某产生矛盾,村委会于是将董某未到期的承包地收回,并承包给他人。因此董某要求起诉村委会,确认他与村委会的承包协议有效。
       接手这个案件后,我觉得难度很大,因为村委会的答辩及反诉的观点是董某没有按时交纳承包费,根据合同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经过与董某沟通,他讲村委会收取他们几家的承包费标准是一样的,有单据为准,经过核实另一承包户,他讲他的单据因种原因丢失,但可以做证。
        开庭时我提出了下列观点:董某的交费单据表明自96年村委会收取的费用和合同约定的费用不一致,至纠纷发生时有近9年的时间,如果董某是拖欠承包费1村委会会在以后收取的费用中扣除,2或是在收费单中表明欠多少,3或是让董某打欠条4或是在村账目中予以 记载5、再有如果是拖欠不会每年都欠一点,按常理会以后的都不再交,6不会两个承包户都拖欠的一样多,从这些现象表明,存在口头减免承包费的协议。
       法庭经过综合评析,认为我方提出的反证观点成立,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确认了董某与村委会合同的效力,村委会与他人另定的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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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宗金杰
  • 执业律所: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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