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涉嫌放火案
来源:王祖碧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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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涉嫌放火案2010年被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法院以(2010)大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事原告人赵*轩经济损失100779.00元。赵**不服,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王祖碧律师提起上诉,并为其二审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并会见当事人,为其撰写了《赵**涉嫌放火一案二审辩护词》,昭通市中级人*法院2010年4月8日以(2010)昭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赵**亲属继续委托王祖碧律师为赵**辩护,大关县人*法院于2010年6月3日,8月12日两次审理,仍然证据不足,退回大关县人*检查院,大关县人*检查院于2010年9月9日以(2010)大检刑不诉字第0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得不出赵**放火的唯一性结论,大关县人*法院以(2010)大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事裁定书》准予撤回起诉。2010年9月9日,释放了放火嫌疑人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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