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叶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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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令 申 请 书

来源:叶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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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范文)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申请人:×××,民族××××日生,××××××县人,住××××××××××号。身份证号:×××××××××××××,联系1501121××××
诉讼代理人:
××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铭轩律师。
被申请人:
×××,民族××××日生,××××××市人,系××××职工,住××××镇开发区××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联系138××××××××,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
25000.00(大写:贰万伍仟元)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009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所在单位集资购买建房用地,须支付首付款,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基于同学感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250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00917日至20101216日,被申请人应于201012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01216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
×××
附: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欠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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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叶文波
  • 执业律所: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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