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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职工群体纠纷、圆满解决个个加薪

来源:朱远余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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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彪律师办案精选】

数千职工群体纠纷、圆满解决个个加薪

一、案情简介

OOO年四月十五日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共同颁发了吉油办字[2000]26号文件即:《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职工离岗内部退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退养办法),该退养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二)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内部退养。”

OOO年六月至十月,大部分职士距退休年龄还有十年左右,年富力强男工龄已满30年,女工龄已满25年的职工不得不与公司下属的各用人单位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从岗位退养回家的上千名职工,无所事事,收入大幅度减少。这些一切听党话的油田老职工误认为公司的红头文件都是对的,误认为以工龄为界限来处理职工退养也是正确的。一直到二OOO年十一月才得知公司所执行的以职工工龄年限划定职工内部退养界限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国务院令[1993]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吉劳力字[1998]4号《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一、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1993]111号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另行规定职工离岗退养的条件范围。二、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必须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的职工,不得离岗退养。对违反规定已经办理离岗退养的必须纠正。”

上述法规政策对职工离岗退养问题规定的十分明确:一是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二是职工本人自愿;三是富余职工;四是对违反规定办理离岗退休的必须纠正。一、大部分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左右;二、并不是本人真正自愿;三、不是富余职工,是公司的骨干和创业者。这些退养职工,绝大部分都是参加1970年油田大会战的艰苦创业有贡献的老职工,如果没有昨天的艰苦奋斗,就没有油田的今天,过去奉献多,回报少,未曾有怨言;今天油田效益好了,职工收入增加了,而他们却被违反劳动政策人为的退养了,“职工内部退养协议”明显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规与政策。《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规定“职工内部退养协议”应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不法状态,并赔偿这期间的损失。

因此,上千名职工于二OOO年十一月十五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第一份上访信。并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多次上访要求取消“职工内部退养协议”。 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二、律师的法律意见

1、“退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职工的要求合理合法;

3、为稳定职工情绪,维护安定局面,应当能找到解决矛盾的平衡点。

三、法学专家的论证意见

专家一致认为,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前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

四、案件的处理结果

退养职工按退养前的月工资额80%增加到100%领取退养工资。

五、案件总结

上千名退养职工都参加了1970年的油田大会战,过的是一种“天作被、地为床”创业者的艰苦生活,他们任劳任怨,把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油田。可以这么说,没有他们昨天的艰苦奋斗,就没有油田美好的今天,这是劳资双方都认可的共同点。

当我们律师到吉林油田现场调查走访时。千余名退养职工夹道欢迎,那种不负众望的责任在内心油然而生。“工人兄弟们,我们一定要相信政府,大家有什么想法尽管和律师沟通,已经存在的问题只能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我们律师从北京来一定尽力而为。”千名余退养职工报以沉重的掌声。

坦率地说:律师受理这种上千人的群体重大纠纷案件,敏感度高,极具险恶。可谓是风口浪尖,一不小心,他人权益难维护,反而殃及到自身。

对北京市司法局的请示报告、和吉林油田的公司领导讲法讲理、同退养职工促膝谈心。冰天雪地,数次往返北京和吉林沟通、说服等代理工作紧张有序的进行。退养职工按退养前的月工资额80%增加到100%领取退养工资。每人每月的退养费增加了300元左右。该起千余人的群体重大劳资纠纷就此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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