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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级伤残二审获中级法院支持

来源: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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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真名)
上 诉 答 辩 状(节选)

答辩人:********,汉族,陕西省镇平县人,住曾家镇琉璃村******农民。

答辩人因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就*****诉原审被告*******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陕西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针对其上诉答辩如下:

******************

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车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机动车购车发票、镇平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开具的证明、曾家镇琉璃村和******审第一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医疗费票据领条一张、收条一张、租车费证明一张。

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

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营养费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被上诉人*******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腰部构成七级伤残,左肩胛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左股股折构成八级伤残,骨盆右趾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三级,需五年,被上诉人提出的营养费4000元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庭支持。

四、关于护理费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因治疗需要或者医疗机构鉴定需要超过一人的,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从上面看由于原审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的严重伤害,造成被上诉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医疗机构的意见需要两人护理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又根据陕西省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91元,每日平均工资为69.56元,原审法院中*****护理费按40元每天标准计算符合目前的生活水准和实际情况应当予以认可。

五、关于调整多级伤残的赔偿指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规定,赔偿指数的计算公式,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附加指数  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本案之中,被上诉人向升德共有四处伤残,分别为七级一处,八级两处,十级一处,按上述的计算方法,最高级七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是40%,两处八级对应的附加赔偿指数分别为4%,十级对应的附加赔偿指数分别为2% :以上三项附加赔偿指数相加为4%+4%+2%=10%: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总和为40%+10%=50%;由于######伤残多达七处,原判决伤残赔偿指数综合考虑按55%计算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综上######伤残赔偿指数应该为55%,而不是上诉人说书的47%

六、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由于原审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的严重伤害,造成被上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被上诉人终身残疾,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本案中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审被告*******负全部责任说明被上诉人自身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0000不是过高而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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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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