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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陕西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功案例

来源:吴猛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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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陕劳仲案字[20I5]

申  请  人:王某,男,汉族,1 9 71xx月xx日生,住

            西安市某县某乡某村某组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西安铁路局某车站,住所地:西安市某区     

            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习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卞某,该站职工

被 申请 人:西安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部,住所地

            西安市新城区火车站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服务部工会主席

被 申请 人:陕西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车站经营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

          城区火车站候车大厅某层

法定代表人:谌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穆某,该公司业务员

    上列当事人因同工同酬、赔偿金、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申请人诉至本会。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会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陕西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 01 41 021日解除;

    2、被申请人陕西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015行42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某人民币25000(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3、被申请人陕西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3 0日前为申请人王某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4、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并不与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本会应子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签收,即产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何某

仲  裁  员:程某 

仲  裁  员:余某

二〇一五年某月某日   

    书  记  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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