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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劳动争议--成功案例

来源:吴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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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雁劳仲案字[2013]XXX

    申请人:林某,女,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某路甲字某号2005级。身份证号码:XXXXX.

    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单元某室。注册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指仲裁员王某独任审理,书记员许某担任庭审记录。申请人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小飞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1018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并计岗位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224日,审计部部长打电话要,请人加班,申请人不愿加班。38日,被申请人就被违法辞退。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为申请人补缴20121018日至20133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保险);2、支付申请人20121117日至20133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55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90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元;5、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6、支付申请人201315日至2013227日期间加班费4451.65元;7、支付申请人201311日至201338日期间的项目提成1200元。

    被申请人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经本委通知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林某于20121018日入职被申请人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从事审计工作。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201338日,申请人离职,庭审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离职原因,也未就加班费及项目提成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介绍信、《离职证明》及本委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被申请人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并未给申请人林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理应依法予以补缴并同时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55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申请人并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实其离职原因及项目提成数额,故对其要求支付项目提成、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因无据可依,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虽提交有录音证据,但其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与该录音相印证,故其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在职期间存在加班的事买,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反驳申请人的诉请,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本委依法对其作缺席裁决。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头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林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55元。

    二、被申请人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林某缴纳在职期间即20121018日至20133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的缴纳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    员:王某

                           二零一三年某月某日

                           书    员: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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