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X技术推广中心与张XX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西 安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0XXX号
原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住所地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某,陕西润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某巷某号。
本院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向原告张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6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于
二、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自此再无任何纠纷,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 某
代理审判员 郭 某
代理审判员 吴 某
二零一二年九月XX日
书 记 员 王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