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X工贸有限公司与X一局集团X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成功案例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临法执字第0XX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机电市场某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林州市东某村某号,居民。
被执行人某一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城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某路某号,系桥梁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8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园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460.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桥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一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无的财产或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某
二零一一年某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