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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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刑事案件

袁某盗窃无罪辩护成功案(无罪之辩)

来源:张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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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7岁,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5月,涉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盗窃十次:其中盗窃钱款(入室)三次,盗窃小区自行车七次。后欲再次行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3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张律师接案后经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袁某,发现其确有多次、入室盗窃的事实,貌似定罪无疑。然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分析本案尚存在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袁某又具备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等情节,随确定辩护思路为无罪辩护。后辩护人经多次与本案承办警官沟通,双方对窃取钱款的理解上虽存在差异,但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达成一致确认,袁某犯罪时虽不明知其窃取钱款的被害人为袁某父亲。

  三、辩护意见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侦查机关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盗窃钱款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嫌疑人袁某虽实施了三次入室窃取现金计人民币近二千元的行为,且其作案时确不明知该钱款所有人是谁,然事实证明该被窃钱款确系犯罪嫌疑人袁某之父所有。辩护人多次联系袁父,袁父均表示袁某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漠,袁父既对自身的监护失职悔恨,同时再三表示原谅袁某的错误行为,并承诺严a加管教。根据根据2013年3月1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据上述《解释》规定,本案被害人与嫌疑人系近亲属,已获得其父亲的谅解,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建议对该节事实不以犯罪论处。

  (二)窃取自行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犯罪嫌疑人袁某称其盗窃七次自行车,然其对具体被害人姓名,作案时间、地点,车辆具体标牌,车型,赃物处理等均不能明确交待陈述。且本案除了犯罪嫌疑人袁某的供述外,没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车辆信息等证据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结合本案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显然本案此节应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上已分析),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不构成犯罪,更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建议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袁某。

  四、办理结果

  2013年7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对犯罪嫌疑人袁某予以释放。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张芳律师团队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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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芳
  • 执业律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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