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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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刑事案件

小王遛狗未栓绳引发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张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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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广播电台稿 伟创所张芳律师)

一、案件事实

    20187月份一天晚上约20时,老李(60岁 167高)晚饭后在所居住的浦东新区某小区里遛狗(母狗)。这时同小区王某带着自已家的一条公狗也过来了,当时小王(20岁,180高)手里拿着狗绳,他家公狗就跑在小王的前面。接下来这只公狗就跑到老李的母狗前面,试图往母狗身上扑。因为之前老李的这个温驯小狗不知道给哪一个公狗‘侵犯’了,后来生了一只小狗,所以老李平日特别加强保护自已家小独。于是赶紧抱起狗,并生气地对小王说:“小年轻养狗要栓绳子的,你家这调皮的狗,还好我反映快,没侵犯到我家狗狗,万一咬到小孩子可就麻烦了”。然而王某不买账地说:“我家狗狗是很友好的和你家狗玩呢,再说我家狗狗不咬人的,又没咬到你。栓不栓绳子是我的事,你就是多管闲事了”。双方正说着,突然小王家公狗跳起来扑向老王正抱着的母狗。老李情急之下,踢了一脚小王家的狗。小王看到老李打自已家的狗,紧接着一拳打在老李头上,并说:“你打我的狗,我就是要打你”结果老李整个人向后倒下去,头部着地,耳朵出血。小王吓呆了立马打120叫救护车,治疗数天以后老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疗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老李,今年刚刚退休,刚刚开始享受晚年。小王系在校大学生,父母都是环卫工人,家庭条件很一般,很快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经过

    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理解。检察院指控认为,小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本案罪名适用不当,小王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双方邻里之间因遛狗琐事引发矛盾,除此之外,双方个人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双方打斗均无使用工具,且被告人在见到被害人倒地后立即停止侵害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与一般的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三、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小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小王具有自首情节,并且且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老李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当然,随之而来的是大学学校因小王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学籍。老李一生并生育子女,留下老李多年重病卧床的老伴一个人。这是两家人的悲剧。

五、 警示:狗狗本无罪,让文明养犬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吧。

    1、热点案例;20188月份,上海市青浦区,双方一个大学生,一个老人,也是因为遛狗不栓绳引发后一起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目前打人的大学生正在刑事拘留中。

   2《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3、警示:

再完善的法律规定

也离不开养狗人士的全力配合

及执法部门的严肃执法

狗狗本无罪,

让文明养犬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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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芳
  • 执业律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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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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