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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累犯如何从轻辩护

作者: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狱友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来到广宗县境内欲实施盗窃行为,后在该县冯家寨乡将被害人卢某某金杯牌单排货车盗走,并将车厢内的三十几个塑料筐丢弃到途中。被告人杨某某将被盗车辆驾驶至邯郸市邯山区后,在该车辆上喷字、涂黑并将车辆号牌丢弃,藏匿在邯郸市小区内。经鉴定,被盗车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022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8日被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律师工作:

夏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会见了当事人,结合本次案情及犯罪嫌疑人之前有两次盗窃前科,且构成累犯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代理思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告人及检察院及积极沟通,确定退赔损失,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律师进行了从轻辩护,达到了理想效果。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罪,系累犯,且有盗窃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车辆及物品与本案无关,应当发还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及本人车辆应当发还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531刑初8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车辆及物品发还被告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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