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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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作者: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李某1和吕某所在A汽车4S店与被害人李某2、贾某等人所在的B汽车4S店同时在邯郸市丛台区一汽车广场进行汽车销售活动。期间因吕某与李某2争抢客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田某看到后参与打斗。打斗过程中田某用折叠椅将李某2右手部砸伤,贾某过来拦架被田某用折叠椅打伤。经鉴定,李某2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律师建议:
在公安侦查阶段,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律师根据案情,建议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办理取保候审。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2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并办理了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之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建议田某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处理过程:
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
案件结果: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邯经检公诉刑不诉[2019] 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