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

赵健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征地拆迁

138-1010-754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限期拆除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被法院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8
人浏览

<京平胜诉公告第3844起>


【原告】常先生等人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常先生等人在河南省某镇某社区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0月份开始,某市人民政府对常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区域组织征收。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常先生等人均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先生等人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顾冬庆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不料,2018年12月18日,常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随即律师指导当事人起诉某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诉讼过程中,律师从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中得知,某镇政府曾于2018年12月12日针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律师发现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违法,遂指导常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某镇政府辩称其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正当,符合当地政策,并下发给当事人,只是没有留存送达证据。


京平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因未向原告常先生等人送达而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驳回起诉。



以上内容由赵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健律师咨询。
赵健律师
赵健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8937 万人好评:27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17层
138-1010-754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健
  • 执业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8-1010-7548
  • 地  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1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