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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仅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二审予以撤销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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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胜诉公告第3810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


案情简介


杨女士在邢台市某区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于1994年建造。在杨女士居住期间,该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因补偿太低,杨女士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李霞、董琛、姜雪三位专业的律师来承办该案件。


2019年3月29日,某城管局对杨女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杨女士在2019年3月30日前自行拆除该房屋,逾期不履行该决定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随后,京平律师指导杨女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但一审法院仅仅是判决某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平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遂指导杨女士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某城管局认为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也提起了上诉。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某城管局的上诉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1、 撤销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2、 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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