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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一)

作者:金今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量:0

2023)吉0193刑初229

公诉机关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公x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5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今辉,e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1110日被e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7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跃波,e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x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6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21日被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9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俊巍,e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5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溪,e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进学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5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代晓薇、李芃良,e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公园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5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x,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北山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5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新检刑诉〔202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xx、朱xx、韩xx、崔x、赵xx、李xx、冯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韩xx及其辩护人、公xx及其辩护人、崔x及其辩护人、李xx、赵xx及其辩护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54日至519日,被害人刘xx因在网上QQ群中被诱导进入虚假APP平台进行炒股,被骗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35月,被告人朱xx在泰国旅游时遇到雒xx(在逃),雒xx指使朱xx回国后联系买卖U币(全称:USTD泰达币)的人及办理银行卡,由雒xx把钱转入银行卡购买U币后,以U币的形式把钱转给雒xx,并在当日U币交易平台价格基础上加价人民币0.15元。被告人朱xx回国后,为从中赚取差价,在明知雒xx转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公xx为雒xx取现进行U币交易。被告人公xx为从中赚取买卖U币差价款,以共同炒卖U币名义找到被告人韩xx,让其接收对方转账提现。被告人韩xx找被告人崔x找人办理银行卡进行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崔x找被告人赵xx具体办理银行卡并取现。被告人赵xx找到刘x(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冯x,被告人李xx经被告人冯x介绍给被告人赵xx,由冯x、李xx、刘x在延吉市办理各自名下的银行卡。202359日至515日,被告人朱xx根据雒xx的指示所到账银行卡的时间及金额让被告人公xx进行取现,将被告人冯x、李xx、刘x提取的现金交给被告人韩xx或被告人公xx弟弟公某某,后由被告人公xx将现金存到“U币商提供的平台账户进行交易,再以U币方式存到xx。此间,上述被告人在延吉市银行取现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xx2023513日从其名下延吉市a农商银行卡提取现金一笔人民币30万元,该款为被害人刘xx炒股被骗通过网银分4笔转入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共计人民币173万元,从该账号分四笔转入二级卡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农村s银行账号共计人民币83万元,后由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向三级卡向被告人李xxa农商银行卡账户转入的钱款。上述通过提现炒卖U币,被告人朱xx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公xx获利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韩xx获利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崔x获利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赵xx获利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冯x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xx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冯x被捕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xx到案,被告人朱xx、韩xx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朱xx、韩xx、公xx、崔x、李xx、赵xx、冯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文书、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刘xx的陈述;3、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xx、韩xx、公xx、崔x、李xx、赵xx、冯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且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量刑建议过高。依据起诉书及在卷材料认定的事实,本案开始实施犯罪的时间为202359日,结束时间为2023515日,朱xx的上线雒xx转给本案被告人李xx银行账户30万元系受害人刘xx被诈骗数额,本案仅一名受害人刘xx,其他358万元是否属于诈骗所得没有查实,朱xx获利为15000元,但该获利中未扣除358万元部分,朱xx实际获利要低于起诉书认定数额,即本案犯罪时间短、被告人均为初次触犯本罪,获利较小,社会影响不大。二、朱xx等人的掩饰、隐瞒行为无法妨碍到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大的危害后果会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产无法挽回。而本案被告人使用接收雒xx的银行账户均为实名注册,即便分散为几名被告人分别接收,但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走向十分明确,根本无法达到掩饰、隐瞒的目的,即无法妨碍到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公安机关可另案侦查并及时将雒xx引渡回国依法查处,本案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能被追回。三、本案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朱xx属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阶段即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能力退赃,始终愿意向受害人赔偿。且被告人韩xx和公xx到案后已向被害人刘xx退赔30万元。另外358万元虽未查明是否为雒xx诈骗所得,但也可能系雒xx从其他国家诈骗、赌博或其他所得,也可能在泰国属合法收入但国内认定为非法收入,故即便对朱xx免于刑事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公xx辩称:1、朱xx没有和我说过买U币的钱是那儿来的,他说是跟朋友一起炒合约就是玩杠杆,像炒股票一样,我说我只收现金,我两是现实中朋友、他有自己的生意,我相信朱xx不会知法犯法。2、我知道买卖数字货币是不受国家保护的,当时没想到炒U币的行为与相关犯罪有关。我一直做矿机、数字货币这个领域,需要港版苹果手机ID通过某APP平台去购买,购买U币必须现金,因为线上购买的审核、绑定银行卡等程序非常严格。3、我没有以共同炒卖U币的名义去找韩xx、让他接收转账取现,没有让他找崔x等人办理银行卡进行取现。是韩xx看到我发的朋友圈后联系我咨询炒币的事,见面后我将朱xx的事告诉韩xx,他表示可以一起合作,我只收现金他可以接受转账。4、我没有指使说必须要取现,因为数字货币行业全部只接受现金,我当时跟朱xx、韩xx说的很清楚,韩xx做过这个领域他了解,要找我买数字货币就必须得给我现金,而不是说取现转移赃款。5、我拿炒币当一个正经的生意来做,我自己投了好几百万,就像上期货市场去扫货前期先去购买,第二天对方告诉我买多少,我就按对方给的数字货币钱包地址购买。每一个U币我会加点钱、我就能挣这个差价。而不是说我炒币明知故犯,不可能为了赚几千块钱而知法犯法、为诈骗团伙服务。6、退赃30万中有22万是我家属上缴的。

被告人公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不大,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四、被告人公xx家属已积极退赔赃款22万元。

被告人韩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韩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韩xx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在交易前多次询问公xx钱款来源,对于本案涉案钱款属于赃款的事实主观上并不明知,也不希望不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仅是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进一步审核钱款来源。二、被告人韩xx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韩xx与公xx上交了全部赃款,且愿意缴纳罚金。四、被告人韩xx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仅仅低于公xx的量刑六个月。

被告人崔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崔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崔x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韩xx的指示找人办卡,并根据韩xx指示去银行取现后交给韩xx,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崔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崔x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四、被告人崔x愿意返还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悔罪态度真诚,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存疑,赵xx的罪名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害人刘xx被网络诈骗的钱没有直接转入冯x和李xx的银行卡,李xx和冯x的银行卡均是三级卡或四级卡,且赵xx上家崔x也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不是被害人直接将诈骗款项转入账户,所以不能直接定性为被告人明知是诈骗款项而帮助转移。赵xx明知银行卡用于他人流水跑分的行为,符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构成要件,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责任。二、被告人赵xx受崔x的指派取现,并由崔x发放报酬,其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属于从犯。三、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五、被告人赵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冯x、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32月被告人朱xx在泰国旅游时遇到雒xx(境外),雒xx告诉朱xx回国后可寻找买卖U币的人并办理多张银行卡,通过雒xx向银行卡转账的人民币去购买U币,再将U币转给雒xx的形式转移资金,朱xx可从中获利当日U币平台交易价格每个U币加价人民币0.15元。被告人朱xx在明知雒xx购买U币转帐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从中获利找到被告人公xx为对方接收转账并进行U币交易。被告人公xx为从中赚取买卖币差价,以共同炒卖“U名义找到被告人韩xx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韩xx找到被告人崔x找人办理银行卡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崔x找来被告人赵xx办理银行卡并取现。被告人赵xx找来刘x及被告人冯x,又经冯x找来被告人李xx,由刘x、冯x、李xx三人具体办理银行卡并取现,并将办理的银行卡相关信息逐级告知雒xx

202359日至515日,朱xx将雒xx告知的到账银行卡及金额信息传达给公xx,公xx传达至韩xx,后逐级传达至崔x、赵xx,由冯x、李xx、刘x对各自办理的银行卡取现后通过赵xx、崔x转交给韩xx或公xx的弟弟公某某,由公xx将所提取的现金存到U商提供的账户上用于购买U币,再将购买的U币存到雒xxxx中。此间,上述被告人在延吉市各银行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xx2023513日通过其名下a农商银行卡在e省延吉市a农商支行提取现金一笔人民币30万元,该款为电信网络被害人刘xx被电信网络诈骗通过网银分4笔转入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共计人民币173万元,从该账号分四笔转入二级卡青岛xx富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农村s银行账号共计人民币83万元,后由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向三级卡被告人李xx名下a农商银行卡账户转入钱款。上述通过取现买卖“U,被告人朱xx获利人民币15000元,公xx获利人民币4300元,韩xx获利人民币16000元,崔x获利人民币9100元,赵xx获利人民币1400元,冯x获利人民币1500元,李xx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返还被害人刘xx。被告人朱xx、韩xx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冯x主动供述被告人赵xx住址,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立案手续、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公xx、崔x、赵xx、李xx、冯x2023523日在延吉市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202365日被告人韩xx来到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万顺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朱xx202367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2373日主动到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万顺派出所投案自首。

 

2、强制措施手续,证实被告人公xx、崔x、赵xx、冯x、李xx2023523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日被逮捕。被告人朱xx20237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4日被逮捕。被告人韩xx2023914日被逮捕。

3、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朱xx、公xx、崔x、赵xx、冯x、李xx、韩xx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朱xx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1110日被e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韩xx、公xx、崔x、李xx、冯x、赵xx、公xx等人相互辨认、指证情况。

5、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韩xx持有100面值人民币现金叁仟张,共计30万元发还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

6、李xx证据材料,证实李xx办卡、取现过程及取现现场监控截图。

7、刘xx银行流水,证实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被电信诈骗损失情况。

8、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李xx名下c银行卡、a农商银行卡,被告人冯x名下e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b银行卡、a农商银行卡,刘x名下e银行卡、某某银行卡、c银行卡、b银行卡;上述银行卡涉案资金往来情况。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涉案资金往来情况。

9、图片、情况说明,证实雒xx护照信息,朱xx投案前将自己的手机扔掉,无法找到手机位置,故无法进一步取证。

1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x主动供述其表哥被告人赵xx住址,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有立功表现;刘xx用自己及朋友的5张银行卡向11张银行卡转账,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侦查,除李xx外,其余10张涉案卡均未找到被害人;根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侦查本案查证的提现总金额388万元,其中30万系刘xx被诈骗钱款,其余358万未发现有其他被害人涉案钱款;雒xx经网安部门对其定位,发现该人在境外活动,无法进行网上追逃;通过调查发现公xx手机用于日常生活使用,并无买卖U币流程、资金流向及相关转账记录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x的证言

证实202353日崔x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帮办张银行卡,他和别人一起买卖虚拟货币。我问他交易虚拟货币是不是类似跑分这种给电信诈骗团伙跑分洗钱,崔x说不是,只需要把转入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再交给他,他就给我报酬一次300元。我看到过反诈宣传,知道这种行为是跑分洗钱,因为我信任他并且每次取钱后还能挣钱就同意了。

54-5日,我在龙井市的中国b银行、中国c银行、d银行共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然后把三张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交给了崔x58日崔x打电话说有笔钱转入我的中国b银行卡,已经预约完了让我直接去窗口取就行。然后我把钱取出来给崔x了。与之前同样方式于59日在d银行取出30万、510日在中国c银行取出30万、511日在e银行取出28万交给了崔x511日下午崔x打电话让我去帮李xx取一笔钱,过了一会赵xx、冯x来接我去中国c银行取了30万。513日崔x打电话说中国b银行卡转入了一笔钱,因为当天是周六预约不了,崔x让赵xx开车拉着我分别去延吉市的五个中国b银行网点取了45万元、110万元,共30万元按照崔x指示交给他一名开黑色迈腾车的人,同行的李xxa农村s银行取出30万元也交给他了。515日,崔x打电话说有一笔钱转入我的中国b银行卡里,叫赵xx来接我去取钱已经预约好,取出30万元后我交给赵xx了。

我一共办理了4张银行卡,这4张银行卡都有流水进账。我一共取出了7次钱,有6次是取出我自己名下银行卡里的钱一共178万元,还有一次是拿着李xx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取出30万元。

3、证人公某某的证言

证实20234月底我哥公xx说咱俩一起干数字货币币给分利润,我就同意了,他教我操作先在某购物软件上买一个韩国苹果ID,在手机上登录这个ID后在应用商店搜索xxAPP和某APP并下载、注册帐号,我在某APP上加了公xx好友,公xxU商某APP帐号推给我,我添加商好友并说我是公xx的弟弟。数字货币买卖公xx就跟我说可以挣差价,具体怎么挣没说。这些软件在国内是违法的不让下载。我给U商转钱,U商就先把U币转给我的xxAPP,然后我通过xx转给买家。

427日左右公xx给我崔x电话,让我找他去取钱,崔x给了我30万现金,然后公xx让我联系U商,U商在某APP里给我发中国某某银行,622****1254,30万,现金存取这种类似的信息,我就照U商给我的信息去银行存钱,每一次他发的信息包括银行、银行卡号、存钱数量都不固定,存取方式分为现金存取和转账两种,现金存取我就直接在柜台将取来的现金存到U商提供的卡号里,转账的话我就把现金先存到我的c银行卡然后再转给U商提供的银行卡。我亲自去外面取钱大多是崔x给我的,有几次是我不认识的但都是通过崔x找到我的,我从公司走都是公xx给我。联系我的U商只有一个人账户名是俄罗斯U商。我以这种方式从427日左右一直干到517日左右,每天我都去取,每天至少取六笔钱最多八笔,一笔30万元,我取一次钱就直接去银行将钱存入U商提供的账户或者我的账户,然后U商通过xxAPPU币转到我的xxAPP账户下,我再用我的xxAPP给朱xx,也是公xx把朱xx的某APP账号推给我的,我每次给他转完U币就发信息告诉他一声,每次我买的U币都转给朱xx了。xxAPP每次转U币都需要一个多位数字字母组合的地址,每次都需要双方确认,我都是和U商、朱xx先确认地址后再转的U币。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朱xx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23215日左右,我去泰国旅游见到雒xx,雒xx说他有许多钱都是干净的、绝对没有问题,让我回国找找能买卖U币的、找几个银行卡,他把这些钱转到卡里,然后用这些钱买U币后再以U币的形式把钱转给他。我当时就怀疑雒xx这些钱是诈骗得来的,要是干净的钱为什么要让我找人转成U币的形式,但他承诺通过我每购买一个U币,给我当日xx平台U币基础价格上加0.15元人民币。我就有干这个挣点钱的想法。雒xx拿我手机下载一个APP俗称冷钱包,告诉我回国后找到买卖U币的人,我的利润就会以币的形式打到我的冷钱包里。U币是一种数字货币,xx 平台是交易数字货币的平台需要翻墙登录国外网站才能进入,平台上有当日U币等数字货币的价格。冷钱包是一个可以接受数字货币的支付工具也叫xx,需要翻墙下载。

我回国后雒xx2023425日左右发微信问我是否找到买卖U币的人,并说钱肯定是干净的,我抱着想挣钱的饶幸心理找到公xx,通过微信语音问他能否买、什么价格,公xx说可以买,价格为当日xx平台U币基础价格上加0.05元人民币。第二天我去找公xx,公xx说他没有本钱但有能力找到银行卡接收转账、能不能让对方先打钱,我当时联系雒xx,雒xx说我在中间做担保可以先打钱。之后我们商定每张银行卡打款数额,公xx说越多越好,但雒xx说一张银行卡每笔最多提前打款30万。56日左右公xx通过APP“发送收款银行卡号和姓名,我转发给雒xx,雒xx就将钱款转到该银行卡,公xx负责将卡里的钱取出来购买U币然后直接转到雒xx冷钱包,一直干到512日左右,期间雒xx共向公xx提供的13张银行卡转款,1330万共计390万元。在做这个事两三天后我问雒xx到底是什么钱,雒xx说是赌博获得的,我有点害怕就不太想干但又很想赚钱就接着做了。最开始我跟公xx说钱是干净的,后来我确定是赌博的钱就跟公xx说了,他没什么反应我们接着干了。

我跟公xx说找到人接转账,每购买一个在基础价上上浮0.15元,之后我跟雒xx商定每购买一个U币在基础价上加0.18元。我的获利是雒xx约定每个U币给我0.03元利润,折合成U币转到我的xx,我一共获利2300多个U币,折合成人民币约16000元。

2、被告人公xx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234月下旬朱xx微信语音问我是否有卖币的渠道,见面后我跟他说我不接受转账(因为我和我爱人都是股东、银行卡不能走流水)、要通过现金购买,现在买卖U币等虚拟货币都需要现金银行柜台转账,每一个U币需要加0.05元。朱xx说现金每天能买10-30万人民币左右的U币,都是自己的钱,有问题找他我不用怕。过了几天我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一条信息现金出入U”,目的想赚钱,一是提醒朱xx怎么还不来买U币,二是看我朋友圈有没有买家。韩xx就微信问我是不是收U币,我说我刚做。韩xx说他也做U币。然后我就去他公司见面,我跟他说每天能交易10-30万人民币的U币,其实我一单也没做过就是想吹一下让他带带我,我采购价是xx平台每个U币价格上浮0.020.03元,卖价是xx平台每个U币价格加0.05元。我说我有个朋友能接转账的话,每天都得30万人民币起步的币交易量,并且卖价xx平台每个币价格加0.1元。韩xx问我朋友是做什么的、是否靠谱、钱是否干净,我回答是现实中朋友有表行、串店,就把朱xx向我保证的跟韩xx说了。韩xx说只要钱干净、人靠谱他能接受转账买U币。我感觉这事不太准、有点违法,当时正好韩xx的律师也在,说不受法律保护、告诉我俩小心点。过了两天我给朱xx打电话说有个大哥也做U币交易、能接受转账,还把大哥的疑虑告诉他了,朱xx保证没有问题。然后我联系了韩xx,韩xx说他咨询别人了可以做但是得保证钱干净、买U币的人能找到,问一下对方啥要求。然后我联系朱xx,朱xx说转账每天量大,要求提前一天或当天早上9点前告诉他能买到币的钱款数值、收款人的姓名、卡号、开户行,而且每张银行卡只能单笔转账30万,朱xx解释说他手机银行日均限额30万,并且大额打款风险太大。我把要求跟韩xx说了,韩xx质疑为什么一张银行卡打款不能超过30万,我当时想赚钱着急促成这事,就替朱xx搪塞解释说是怕打完钱不给U币,也可能是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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