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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应招率队来蓉创业,功成被身退无奈维权

作者:涂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量:0

职业经理应招率队来蓉创业,功成被身退无奈维权

 

案号:都劳人仲委裁(2020)230号,都劳人仲委裁(2020)231号

一、案件简介:湖北省赵某在酒店运营管理行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人脉基础,作为职业经理参与过全国多家大型酒店的创建和管理运营。2020年6月疫情逐渐好转,都江堰青城山某初建度假酒店为筹备运营,招聘赵某作为总经理全权负责酒店筹备开业和后期运营。赵某出于长期以来对成都这座城市的好感,不辞劳远欣然应招,甚至有就此在成都安居乐业的打算,因此立即带领核心团队成员彭某(任职酒店人力资源部经理)加入青城山该度假酒店。

然而,在经过近三个月无一日休息的辛苦打拼,酒店整体筹备开业工作基本完成时,酒店所属管理公司突然一纸通知解除赵某团队在酒店的所有职务,赵某团队就此被扫地出门,正常工资都没有足额发放。身在异乡的赵某团队无奈之下,只能找酒店先行住下,一边维权一边另找工作,不久之后被重庆另一家大型酒店聘用,并暂被派往江西工作,成都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律师办理。

二、办理结果:2020年10月底,经过都江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赵某彭某支付7月、8月两个月正常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律师点评:经过律师多次与赵某团队沟通交流,真实感受到了创业的不易和艰辛,敬佩其对职业精神的坚守,特别感动于虽经历这次挫折仍然对成都这座城市发自内心的好感,我们约定,并且律师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赵总还会来到这座城市并安定下来,抛开这次的烦恼,真正享受成都的安逸生活。

 

 

代理词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涂伟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被申请人签发的聘用意向书,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入职,职位为酒店总经理,月工资23000元;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入职,职位为人力资源经理,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50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两申请人入职后均多次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未果,亦未购买社保(两人虽然分别担任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经理,但并未有直接与酒店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力和职责)。另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规定,亦可判断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满足主体资格要求;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管理上的从属性(见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及具有针对性的通知安排工作等具体管理事务),被申请人有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3、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并根据劳动法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因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两申请人作为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经理入职被申请人所属酒店,主要负责筹备酒店开业及日常运营,作为外地来蓉工作人员,二人入职后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因酒店初建的工作需要长期加班加点开展各项工作,经过艰辛努力终于在2020年8月初基本完成酒店整体筹备开业,各项酒店业务步入正规,然而此时被申请人却突然无故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甚至正常工资都拒绝足额支付,完全属于过河拆桥式的不讲诚信行为,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申请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

二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时,正值被申请人所属酒店筹备开业期间,员工较少而工作任务繁重。在此情况下,二申请人表现出了很强的敬业精神,也十分珍惜这份在成都的工作机会(***女朋友为成都人,本希望借此机会在成都安家,而***与赵同行业共事多年,这次在成都找到工作后,也有在成都安家的想法),为了干好这份工作,使酒店顺利开业并尽早走上正规,二申请人在员工不足人手不够的情况下,根据被申请人安排和酒店业务需要长期加班加点开展工作,入职以后没有休过休息日和节假日(见考勤表),依法应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综上,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人离职系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致,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标准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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