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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作者:巫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量: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张某应否向彭某支付剩余的费用49331元及利息?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经协商由彭某向张某提供装修服务,虽然张某提供装修图纸、自行购买部分装修材料或指示彭某代为购买装修材料,材料费用由张某承担,但彭某是按照张某的要求代购装修材料,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装修工作,由张某根据装修工程的成果向彭某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双方成立承揽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根据彭某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彭某在完成主要装修工作后于2021年6月21日向张某发送装修工程结算单据,包括人工费用56545元和材料费用47786元,张某对该结算单无提出异议并表示“我看了一下,没啥问题,我们总共结了多少?”张某也表示涉案装修工程于2021年8月已结束;一审中,双方确认张某已经向彭某支付人款项合计55000元。因此,根据双方确认的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张某向彭某支付剩余的款项4933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某称其已足额支付装修款项给彭某,但张某一审逾期未举证,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我代理的是彭某的律师,成功为其追回剩余的款项4933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遇到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分不清时,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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