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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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法丨成功案例分享-外卖小哥劳动争议案!
作者:冯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量:0
01案件前情
2022年,委托人陈某入职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从事外卖配送员岗位,入职之后,每月工资在“XX专送”APP上结算,再通过北京某公司进行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委托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跟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以及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据此,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02律师观点
二十一世纪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团队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外卖小哥与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其次,委托人通过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程序进入该公司工作,在XX专送APP个人主页显示,员工类型为全职,且委托人日常工作完全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具体表现为发放工作服、上下班打卡、每日必须开早会、接受培训、考勤不达标进行扣款、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模式,定期发放工资、分配订单不得拒绝等;
最后,委托人在该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而该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列明“外卖递送工作”系其经营范围之一。
因此,委托人可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工资;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03审理过程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
1、被申请人已将外卖配送服务外包给案外人,案外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外卖配送协议,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故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人系主体错误;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但是仲裁委并未采纳该观点,最终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04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约2亿人,其中是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体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运输、家政等工作任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包括“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由于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用人单位也往往假借“外包协议”名义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置劳动者的权益于不顾,如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
因此,提醒各位外卖小哥,在签订相关入职手续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保留签署文件正本或副本,保留考勤记录、培训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求助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