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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职业打假 一审被判十倍赔偿二审成功改判

作者:滕雨格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何某系职业打假人,明知FM公司的某款普洱茶外包装标签存在瑕疵而购买,价款交付完毕之后,在茶叶完全符合检测标准的情况下,以茶叶外包装标签内容存在漏标、错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

 

审理经过

一审败诉: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理应依法保护其权益。FM公司出售给何的茶叶包装标签上只标明了部分信息,缺少生产者名称、产品标准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外包装标签的规定,满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支持何某主张FM公司支付涉案产品十倍赔偿的诉请。

 

二审翻案:滕律师通过对法律规范的体系解读与类似案件梳理,对上述观点逐一推翻,并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成功帮助FM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1.何某不属于消费者

否定了职业打假人何某的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对象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其消费行为必须满足消费者身份和生活消费目的两项要件。对于何某而言,如果明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仍然购买,不属于消费者应有的生活消费行为,带有明显的利用惩罚性赔偿规范谋求超出消费行为的利益目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因此其不满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2.本案中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不构成食品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的产品责任是指食品因为存在缺陷导致食用者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何某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就涉案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性认定意见,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3.本案中的食品标签仅是存在瑕疵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其主要的作用是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内容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在本案而言,虽经查询显示,涉案茶叶外包装上存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标注错误的瑕疵并不会对购买者产生不利影响,反而是告知了购买者真正的生产日期,并不构成警示缺陷(指因产品的标识、标注、使用说明中未全面、妥当地说明或警告,而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反而是更高级别的警示。

 

综上所述,涉案食品并非有毒、有害或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满足十倍罚金的前提。且何某通过购买商品索赔,存在以此牟利的行为,其消费习惯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情形,不具备消费者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另外本案中商品标签瑕疵并不影响其知晓商品瑕疵,且茶饼适宜长期保存,生产日期早于公司成立前也并不构成警示缺陷,也无证据证明商品存在其他缺陷,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失,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违背,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保护各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立法目的。

 

审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滕律师全部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何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滕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海南FM贸易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心得:

许多当事人在一审败诉以后就放弃了继续维权,等待一审判决生效后履行责任。其实不然,选择一个专业水平在线,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对案件重新梳理,进行整体把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二审当中逆风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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