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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 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滕雨格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7 浏览量:0

海事海商案件 双倍返还定金

一、案件源起

为建设某城某海岸沙滩修复工程项目,L公司向W公司采购海砂,双方签订的《海砂购销合同》,约定:W公司是合法代销机构;货物送至秀英港;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30万元;定金到账发布某城海事通航警告日,15个工作日内送货;船舶安检后支付货款后发船,无法送货双倍返还定金。后L公司支付定金,W公司租赁好船舶,做了安检手续,要求在开船钱支付价款后发货,L公司要求W公司提供材料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双方发生争议,后W公司迟迟未提供办理手续的材料,L公司向其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无果后,遂成诉。

二、办案情况

滕雨格律师接到该案后迅速对海事海商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进、船舶和航运行政管理进行研究,调取了项目背景资料,并整理出新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时提出如下观点:

一、《海砂购销合同》签订背景

(一)项目背景

某城某海岸生态修复项砂料全部来自外部采购,通过干散货船将砂料运输到项目泵砂船上,再利用泵砂船吸砂、砂转运到海滩。

由于砂料运输船要将砂料运输到项目泵砂船边上,属于在海域、岸线施工作业,需申请“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经某城海事局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能施工。案涉项目已经取得“琼某城海事准字(2021)第x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如需要增加作业船舶,延长作业期限,则需要向某城海事局申请变更,提交符合海事局需要材料,增加后的作业船舶可以合法施工作业。在向海事局提交增加船舶,变更“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申请的同时,需向海事局提交《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海事部门变更“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同时,会根据申请发布增加船舶的作业范围、航线、时间等航行警通告,以便过往船舶及时掌握作业动态,通告过往船舶注意避让本项目运输船,确保通航安全。

(二)法律背景

2018年10年16日,住建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砂运输船舶的检查,重点查验船舶证件、适航情况和海砂来源证明;对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可先行查扣,移交相关部门,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企业和个人责任。

有基于上述项目系海岸修复工程,其主要原料系海砂,而海砂又处于各机关从严监管的范围,办理任何与海砂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业务,各政府机关都会审查海砂的合法性来源,故作为项目二标段分包人的L公司在采购海砂时,将海砂的合法性来源作为前提。

二、《海砂购销合同》约定了W公司提供合法海砂代销证明的义务以及提供办理报备手续需要资料的义务。

 《海砂购销合同》文本开头即载明:“因甲方有权开展海砂开采合法海砂代销业务”,该约定既是合同订立的基础(甲方有权开展合法海砂代销业务),也是合同订立的目的(乙方购买合法有来源的海砂)。合同同时载明徐有限公司有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甲方系上述单位开采海砂的合法代销方。

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约义务包括:1、确保承载货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项目报备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证明;2、及时提供原材料海砂配送到施工地点(15个工作日提供10万吨,自某城海事通航警示公告日起算)。

合同约定甲方的履约方式:送货方式为泊水,采购价为泊水单价(价格含:资源费、过驳费、运输费、抽水费、锚地费),送货地点是秀英港。上述约定意味着甲方要将符合质量标准的海砂装运到运输船上并运输到秀英港项目,并将其船舶上的海砂过驳到泵砂船上,该合同履约过程所构建的双方时间的法律关系,不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还包含运输合同、过驳施工等内容,根据合同约定,装载、运输、过驳均为甲方义务,因过驳需属于岸线施工,运输船舶需要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并向海事局提交《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故甲方须提供该报备手续所须的材料给乙方。

合同的履约过程:因甲方迟迟未能提供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和《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必须的合法代销海砂的证明,以至于合同无法履行,故成诉,乙方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三、W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甲方是“合法代销海砂的企业”,是合同签订的前提和基础。

有鉴于项目背景和法律背景,合法砂源是整个项目关注的重点,乙方在采购海砂时,只能选择合法代销企业与之交易,既然甲方在合同中载明其有权开展海砂合法代销业务,其系公司授权企业或分销企业的合法证明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存在。该证明系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也是甲方应该提供的资料,如甲方不能提供,则违反合同关于甲方供应资质的约定,甲方违约,该违约行为是的L公司从合法代销处采购海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根本违约。

(二)甲方能够提供合法代销的手续给L公司,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并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是海砂能够卸载,完成货物交付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办理期限为提交了完整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海事通告警告可以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同时申请,通过后,海事局根据“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许可的作业范围、作业时间等发布警通告。

发布海事通警告的前提是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而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需要提供“变更申请-与拟新增加作业船舶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审核跟船舶有关的安全协议、船员配备协议等以及跟货物海砂有关的合法性证明材料。W公司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以至于L公司无法为W公司拟提供的运输船舶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无法发布海事通警告,即便是海砂运到秀英港也无法将货物从运输船卸载到泵砂船上,无法完成其合同约定的“泊水”、过驳的海砂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W公司无法提供其系合法代销海砂企业的证明本身,就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购买合法代销来源海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W公司无法提供其为合法代销海砂企业证明,又进一步导致项目无法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和发布“海事通警告”,无法卸载货物以至货物无法交付,致使海砂交付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而其所称的合法证明随船过来,更是无稽之谈,因为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和航行警通告发布需要15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并不是随船查验通关即可的。

综上,是W公司的原因无法提供其为合法海砂代销企业证明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四、提供与砂源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授权,即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合同中W公司称其系合法代销企业,故其应该在合同订立时,就具备其合法代销的证明手续,并且应该随时供L公司查验,这是合同订立的前提和基础,是L公司向合法代销人采购合法海砂目的实现的前提。

随时提供砂源单位的合同和授权备查,是W公司的法定义务,住建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在其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时都可以要求查验砂源取得的合法性证明,而L公司在购买和使用涉案海砂,也需要随时准备合法性来源手续以供有关部门备查,无论基于何种目的,W公司都需要将其合法的授权委托或代销合同提供给L公司

三、办案结果

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支持了L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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