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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一、刘某二继承纠纷案

作者: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9 浏览量:0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一、刘某二继承纠纷一案,被告刘某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坐落于**********房屋,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按照各自50%的比例(价值 1100000 元)依法进行分割,对该房屋中刘某所有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因被继承人财产已经发生转化,针对现存的坐落于***********要求享有所有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某与原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分别为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于 2001年12月4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刘某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刘某去世后,原告刘某某及被告刘某二主动找到被告刘某一就上述房屋所有权办理继承、析产等相关公证事宜及房屋变更所有权事宜,原告于其所签订的公证书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在公证处公证下与二被告三人共同签订析产协议,后三人根据析产协议公证书约定内容,申请有关部门下发新房屋所有权证,确定各方权属,因原告曾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并已经就房屋分配问题达成析产协议,故原告本案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刘某二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法规。

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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