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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期限,一审胜诉

作者:荣广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8 浏览量:0

2015年5月29日,张某向郭某借款280,000元,张某在收到郭某的借款后向郭某出具了借条并《借条》一份,并承诺同年6月29日前全部归还,并由杨某担保。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但张某并未向郭某按时履行还款的义务,郭某多次与张某、杨某协商,要求张某偿还相应的借款,杨某承担其担保责任。但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拒不偿还相应借款,故诉至法院

   郭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证明郭某与张某的借款合意真实有效,并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郭某某与张某某的民间借款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郭某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杨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对郭某某要求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280,000元;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三、被告杨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且双方有借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为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合法成立并生效,法律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且在大多数民间借贷中,借贷行为发生前双方往往是朋友关系,基于信任才将欠钱款出具,但是出借之后,对方均很难按照双方约定的意思表示偿还借款,在催款过程中吗,双方往往会出现关系恶化,情感僵局,甚至对方还会拉黑,拒不联系等情况,时间一拖再拖,情感也不复存在。这个时候应当及时的委托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与对方对接以及及时的起诉,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保债权不会超过诉讼失效,也在各方的介入下向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能够及时的偿还借款。且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也应该积极的向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要记得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期限一旦届满,担保人会以担保期限届满为由抗辩,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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