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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作者:马狂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量:0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15 398 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网友 关系。2022 年 9 月期间,被告以做手术、孩子交学费等各种理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 15 398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徐XX辩称,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原、被告二人为恋爱关系,转款项均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该赠与已实际履行到位,不应当进行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X与徐XX通过快手网络平台相识,后双方产生“网恋”情节,在微信中彼此以“媳妇”“老公”相称。从 2022 年 9 月 5 日至 2022 年 9 月29 日,杨X分 15 次,向徐XX转款共计 15 398 元(最一笔5000 元,最少为一笔 99 元),后双方“网恋”感情破裂,现杨X以向徐XX的所有转款均为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徐XX还款 15 398 元。 本院认为,首先,债务应当清偿,从 2022 年 9 月 5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杨X分 15 次,向徐XX转款共计 15398 元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徐XX未向杨X出具借条,但在原告提供的徐XX与杨X的通话录音中,徐XX明确表示愿意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欠杨X的款项,故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徐XX所称该录音并非完整录音,且是迫于诉讼压力的情况下所说,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属于其法定权利,诉讼压力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胁迫,且徐XX并未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鉴定,本院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其次,对于原告杨X要求徐XX归还 15 398 元,本院认 为,虽然被告在录音中表示愿意偿还原告款项,但录音中认可 的具体款项不明确,对此原告应当对被告应当偿还还款款项的 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的 15 398 元中包含多笔小 额转账,且原告在庭审中也自认,其中部分转账是请被告吃东 西,基于双方曾经存在网恋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的 15 笔转款中单笔转款不超过 800 元的款项应当视为对被告的赠与,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据此经过计算,被告应当对原告向其转账的 13400 元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偿还借款13 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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