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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二

作者:吴成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量:0

服务合同纠纷,代理申请人,不负所托!

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xx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厦仲调字20221153号)

申  请  人: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吴成福,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厦门xx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梁xx

提出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直播服务费23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服务费23425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从2022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0日,违约金暂计为758.97元)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单方解约违约金20000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合理维权损失律师费6000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共同签订直播代播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并就双方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和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签约后,根据约定履行。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提出暂停直播,并让申请人将有关样品寄回。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反馈自己和领导都被裁员了,并告知其整个部门的人都离开了。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确认了被申请人的欠付直播服务费开票金额为23425元。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人寄出的直播服务费发票。2022年6月21日,又重新确认了一遍。此后,被申请人迟迟不肯付款,也未再让申请人提供代播服务,不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实质性单方面终止协议。现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不付款,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故,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公正裁决,望能裁如所请。

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双方确认本案《直播代播合作协议》于2022年11 月21 日终止。

二、 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直播服务费23425元、律师费6000元、仲裁费3807元及违约金2万元,以上款项共计53232元。

三、 如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二条约定项下款项,则申请人同意第二条约定项下款项减免为4万元。

四、 若被申请人未在2022年12月9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二条约定 项下款项,则申请人有权以第二条约定的全款53232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本会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上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庭对其合法有效性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信守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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