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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作者:吴成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量:0

服务合同纠纷,代理原告,不负所托!

原告石家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XXXX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闽0206民初538号

原告:石家XXXX有限公司,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福,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XXXX有限公司,住所...。

诉讼请求:1.厦门XXXX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石家XXXX有限公司服务费49585.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9585.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厦门XXXX有限公司承担石家XXXX有限公司因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9日,就厦门XXXX有限公司为石家XXXX有限公司的品牌产品提供直播服务签订《直播服务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1月15日,约定石家XXXX有限公司预支付5万元服务费,厦门XXXX有限公司保证通过直播带货销售,客户确认收货金额达到30万元;若客户确认收货金额不足30万元部分,则厦门XXXX有限公司按确认收货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差额的1/6退还给石家XXXX有限公司服务费。合同第7.9条约定,违约一方需要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直接损失,以及因维权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全部损失。此后,石家XXXX有限公司依约向厦门XXXX有限公司支付了5万的服务费。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厦门XXXX有限公司实际带货金额为2488.1元;根据合同约定,厦门XXXX有限公司应退还石家XXXX有限公司服务费49585.32元,但实际上厦门XXXX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石家XXXX有限公司就本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厦门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XXXX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49585.3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585.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厦门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XXXX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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