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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吴成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量:0

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代理原告,不负所托!

原告吴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闽0582民初186号 

原告:吴XX,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福,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1.判令陈XX立即向其支付货款8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陈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0年期间,陈XX多次向其购买石材。2020年11月6日,其向陈XX出具结算单,但陈XX却迟迟不与其进行核实结算。直到2021年5月13日,陈XX才在其催促下,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结算,陈XX经核实确认结欠其货款85000元。此后,其多次向陈XX催讨货款未果。故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XX支付货款8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

率3.6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吴XX负担77元(已预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内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由陈XX负担885.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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