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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珠宝款,律师追回13.5W

作者:孙先格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0

案件经过:

2015年9月24日,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化名)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由少X变更为小X,公司为一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2020年5月8日,XX珠宝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江

2020年5月20日,XX珠宝变更为XX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XX科技)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XX科技多次向XX珠宝采购钻石,2019年9月3日,经XX珠宝员工与XX科技负责人小X核对,XX科技拖欠XX珠宝2019年8月的贷款累计135986元。

XX星珠宝委托深圳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向XX科技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货逾期未还货款。

辩护思路:

孙律师整理相关证据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XX科技与XX珠宝存在买卖合同关系,XX珠宝履行了其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被告XX科技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其逾期未付,应当依法应承担向XX珠宝支付货款135986元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但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2019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自2019年9月3日计至清偿之日。被告XX科技为被告小帅的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小X应对被告XX科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向法院提出诉求为:

一、被告XX科技应向原告XX珠宝支付货款135986元;

二、被告XX科技向XX珠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795.8元(按照货款30%计算);

三、被告小X应当对被告XX科技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

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珠宝支付货款135986元及违约金(以135986元为基数,按2019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自2019年9月3日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小帅对XX科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XX科技、小X负担。被告XX科技、小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XX珠宝公告费390元。XX珠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XX科技、小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律师心得

孙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针对借贷中的利息,主要分三类: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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