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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延结算,律师追回39W

作者:孙先格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科技)开始多次向某电子科技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电子)采购贴片电容及贴片电阻等货物,双方约定货款为月结90天。截止2019年8月28日,根据对账单,某科技除了2019年7月支付了3月的货款15425元,累计拖欠货款396780.46元。某电子多次催促未果,遂某电子委托煜双律所孙律师向某科技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结算货款并赔偿相关利息。

被告某科技在庭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将近600万,在此情况下为降低被告的损失,该货款不应当支付,假定要支付的话,也应当扣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总额为160127.46元。

辩护思路:

律师接到委托后,结合双方证据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关于尚欠的货款金额,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96742.3元,现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当庭表示无需对相应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某电子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96742.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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