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起纠纷,律师追回150W+财产保全款
案情经过:
毛女士在购车过程与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毛女士委托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律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名下1506014元财产,并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答辩思路:
律师在了解当事人委托后代理此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汽车销售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毛女士权益受到损害,毛女士有权申请财产保全,且有保险公司作为担保,可以申请法院对汽车销售公司实施查封、扣押、冻结1506014元等方法保全起财产。
判决结果:
查封被告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名下价值1506014元的财产。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十一条
律师心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的案件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措施。财产保全申请书分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保证,未提供保证的,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本次案件中,原告采用的方式就是诉前保全。也提醒各位如需申请财产保全,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保全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