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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丈夫借款20W,夫妻离婚后是否要偿还?

来源:孙先格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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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丈夫借款20W,夫妻离婚后是否要偿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经过:

2019年5月21日,叶某因为欠银行贷款向杨某借款20W,约定2个月内还清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当日,杨某现金支付叶某1.2w,并让妻子林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18.8W元。收到钱后,叶某出具收据,并将自己名下房屋做抵押,并让妻子洪某做担保人。

2019年6月24日和7月24日,叶某将累积2.4W元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杨某,截止2019年 7月24日,剩余借款本金16.4W元。

此时已超过双方借款约定期限,借款人杨某将叶某、洪某告上法庭。

原告诉求:

1、叶某、洪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

2、叶某、洪某支付借款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4日共计22267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借款之日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辩护思路:

杨某委托煜双律所律师作为本次案件代理律师,在了解当事人案情和诉求后,律师整理了案件思路,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借款金额18.8W元,且证据充分,借款于2019年7月21日届满,被告方应当予以偿还,主要攻克点为以下两点:

一、被告叶某通过杨某微信转账支付的两笔共2.4w元的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二、本案中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转账归属问题,叶某通过杨某微信转账的费用,未标注备注,且双方没有约定月利率6%的证明,故借款本金为18800-24000=164000元。借款到期后,叶某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故应当以本金基数按照年6%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

关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杨某主张洪某要对叶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某认为这笔借款是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支出,洪某则称叶某向杨某借款不知情,且其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这笔费用属于叶某个人债务,不应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借据和借条中并未明确该债务为被告叶某的个人债务,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及深圳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该笔借款并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支出的范围,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洪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法律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1. 叶某、洪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4000元。

2. 叶某、洪某二人应在本判决十日内向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400元为基础按照年6%标准自2019年7月22日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

3. 本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17.9%,被告叶某、洪某负担人民币82%。


律师心得:

本次案件最终为当事人杨某追回权益而拉下帷幕。本次案件属于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案件的关键点也整理出两点建议给大家。

一、为保障各位的财产安全和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各位在进行微信或是常见其他平台转账时,注意标注转账用途或说明,在该起案件中,叶某和杨某正是因为微信转账没有备注用途而在庭产生纠纷。

二、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任何一人以个人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离婚前一方有债务,即使夫妻后期离婚,所负债务也需要共同承担。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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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先格
  • 执业律所: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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