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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诉求全部被支持,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赔偿

作者:宋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7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

 

被告:河南XXX餐饮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李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0月26日工作期间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49615.86元:2.请求判今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款1071676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0月26日在河南XXX餐饮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26日,被告单方通知店面转让,原告已被辞退。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二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系主厨安XX招聘过来的人,后厨一切人员均是安XX负责的,其和安XX之间是“包厨”,属于合作关系,后厨人员的工资,是其代替安XX发放的。因洪水疫情等原因经营不善,2021年8月5号,被告将店面已经转让了。

 

经审理查明:1、原告称其自2021年1月3日在被告处工作,2021年10月26日被无故辞退,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5358.38元。

 

2、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13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7日向原告发放工资薪金3968元、6200元、6200元、6200元、6158.36元。原告称被告自2021年7月15日后通过常万里向其发放工资,原告提交的常万里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8月15日、9月18日、10月14日、10月27日转给原告5995元、6068元、2600元、6200元、38445元款。被告认可常万理系其单位员工。

 

3、被告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系案外人安XX招聘的,其只是代替安XX向原告发放工资。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

 

4、就涉案纠纷,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98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从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要求支付被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96158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其是代替安XX向原告发放工,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有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716.76元的诉讼请求,干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XXX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双倍工资差额49615.86元、经济赔偿金1071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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